最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学习笔记,一图搞定

2018/09/04 guanliyuan 369

本文转载自漫谈医管(yyglmt)


2018年7月31日李克强签发的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很多医务同仁都认为该条例的发布将极大的促进医疗纠纷的规范化处理,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了关键性的规范性的作用。条例共有五章,包括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重点部分是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明确了5条解决途径,9种法律责任,12条预防措施。为医务人员解决预防和处理纠纷提出了明确的指引。

条文对新闻媒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是一种明显进步,对于营造良好医疗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当下不少纠纷的源头是媒体宣传不当造成的,媒体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条例没有解决一直被医务界诟病的鉴定二元体系,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均可以开展鉴定业务,二元鉴定让法院、医务人员、患者都很不方便。鉴定是收费的,不少患者在鉴定之前也纠结不想出鉴定费,本次条例算是明确了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的方向,希望能够让交费工作更顺畅。一些纠纷曾因为鉴定费谈不拢而变得更难协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每个医护人员,都有可能遭遇医疗纠纷,如何预防医疗纠纷以及遭遇医疗纠纷如何正确的处理,就变得尤为重要了。为此我也认真的学习了一下,开学后上《医院管理学》的课程备课也要与时俱进的更新课件了,以下是我的学习笔记,欢迎同行交流。


第一章 总  则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处理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各级职责:

1.国家职责,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医改,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2.医患职责,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依法维权

3.政府职责,加强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履职。

4.卫管职责,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5.司法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6.公安职责,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7.有关部门职责,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的作用,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媒体新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此条款对于营造良好医疗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当下不少纠纷的源头是媒体宣传不当造成的,媒体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1.学法守法

2.质控风控

3.技术管理

4.验货保管

5.知情同意

6.防范风险

7.病历管理

8.医患沟通

9.投诉接待

10.分析评估

11.患者条款

12.科普教育


1.学法守法: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2.质控风控 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控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3.技术管理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

4.验货保管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产品。

5.知情同意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或有风险的诊疗,应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6.防范风险 开展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应有应急预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7.管理病历 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病历复印: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可以收取工本费。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8.医患沟通 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耐心解释、说明,有疑问应及时核实、自查。

9.投诉接待 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10.分析评估 卫生主管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制定防范措施。

11.患者条款 患者应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诊疗活动。【明确了患者条款】

12.科普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充分认识科普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1.解决途径

2.告知程序

3.物证封存

4.死亡处理

5.纠纷上报

6.依法维权

7.纠纷鉴定


1.解决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告知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3.物证封存 

封存病历:封存、启封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均需在场。可封存病历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可先封存已完成的,之后再封存后续完成部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封存实物: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共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封存血样时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解除封存:封存的病历或实物,若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4.死亡处理 对死因有异议应在死后48小时内尸检;冻存可延长至7日。尸检必须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者,影响死因判定要承担责任。

尸检应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双方代表可观察尸检过程。

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报告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处理。

5.纠纷上报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合法解决纠纷。

6.依法维权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自愿协商

协商原则: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依法协商: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应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赔偿金额: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分歧较大鼓励人民调解。

达成协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 

纠纷受理: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申请;一方申请的,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重大医疗纠纷,医调委可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双方申请调解。

不予受理:已诉讼或行政调解且受理的。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医调委:医调委设立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聘任一定数量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调解不得收费,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医调委可咨询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

调解时限:30日,特殊情况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达成协议:调解达成一致的医调委制作调解协议书。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告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行政调解 

纠纷受理:双方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调解时限: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不予受理:已诉讼或申请人民调解的,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行政部门可咨询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有争议的需要进行鉴定。

达成协议: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保密义务:医调委和行政部门应对双方隐私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法院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7.纠纷鉴定 

谁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调委也可委托鉴定。

鉴定人: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或专家库中抽取。

鉴定标准: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专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载明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回避情形:专家或咨询人是纠纷当事人或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的,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病历责任

2.技术责任

3.医疗责任

4.鉴定责任

5.尸检责任

6.调解责任

7.媒体责任

8.行政责任

9.损害责任


1.病历责任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2.技术责任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3.医疗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4.鉴定责任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5.尸检责任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

6.调解责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7.媒体责任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8.行政责任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损害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